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8 21:57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一、产废单位要落实固废管理精细化

(一)重视源头减排。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减排、处置和贮存要求。对已建项目,要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废物减量化工艺改造、场内综合利用处置,减少废物产生量和转移量。

(二)理清产废底数。应按当前生产实际,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版),进一步分析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并以此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基础。对产废情况复杂、底数不清的企业,鼓励按照《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472 号)要求,开展第三方核查。

(三)强化贮存管理。应按照产废实际,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建设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严禁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对新建项目,必须作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危险废物贮存应分类分区贮存,不同类废物间应有明显间隔,严禁不相容、具有反应性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

(四)依法委托处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和利用处置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依法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在委托时,应详细核实运输单位、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的资质,并根据废物特性,选择运输工具,严防二次污染;应详细核实经营单位资质,严禁委托不具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处置。转移前,产生单位应制定转移计划,向县级环保部门报备并领取联单;转移后,应按照转移实际,做到一转移一联单,并及时向县级环保部门提交转移联单,联单保存应在五年以上。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探索联单电子化的管理模式。

(五)规范管理制度。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与管理组织;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一览表、污染防治责任清单,相关信息需在显著位置张贴,鼓励在企业网站予以公开。落实废物标志制度,对废物产

生、包装与贮存场所等张贴相应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定实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年度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及减少废物产生和降低危害性措施,报县级环保部门备案;落实申报登记制度,结合环统逐年向县级环保部门申报废物种类、

数量、贮存、流向、处置等信息;制定针对废物泄漏等情况的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向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对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及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危险废物相关知识培训。

(六)严格全程管理。产废单位应围绕产生点、贮存场所、废物出入口以及废物运输路径的三点一线,落实规范的固体废物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设备,省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单位要与省、市监控平台联网,实现废物流转信息可追溯。在产生点、贮存场所、出入口张贴危险废物应知卡,明确废物信息与责任人,并建立废物内部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废物流转信息。

二、运输单位要落实贮运过程规范化

(一)规范运输资质。运输单位要依法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获得危险废物的运输资质;运输单位应按照承运废物特性,配备相应运输车辆;运输车辆要安装 GPS、视频监控设备,与交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全程监控交接与运输情况。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由运输单位负责定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了解掌握危险废物知识、事故应对技能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加强交接管理。在废物交接环节,运输单位应按相应资质承运危废种类,并通过交通部门的行业监测平台形成托运人运单记录。转移联单要随车运行,规范交接登记,严防运输途中抛冒滴漏,不得将危废交由无资质经营单位利用处置。利用处置经营单位在接收时,要查验核对电子运单信息,查验转移联单的废物类别、数量等,不得接受非法委托。

三、经营单位要落实利用处置无害化

(一)严格许可证制度。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试生产期间申领一年期的经营许可证,在项目验收后申领五年期的经营许可证。获得许可证后,

方可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及经批准的环评、验收等文件要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超规模经营。

(二)强化入厂分析。要制定危险废物入厂标准,要严格按照入厂标准要求,接收危险废物,不得接收不符合入厂标准的废物。建立入厂分析制度,对所接受的危险废物定期开展分析监测,对废物分析情况要及时汇总分析,并建立一厂一档备查。对具有反应性、易燃易爆性的废物,要加大抽样检测频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三)严格内部管理。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记录制度,按照废物实际入厂、出库等转移情况,如实登记危废经营记录簿,做到废物的转移联单、经营记录簿、利用处置记录相一致。要切实加强运行安全管理,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定应急预案,根据生产经营废物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四)强化污染防治。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评、验收及经营许可中关于污染防治要求,妥善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严防二次污染。要对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严防破损,导致事故性排放。要制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计划,并按计划开展自行监测。

(五)落实全过程监管要求。经营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出入口建设要求,在废物入厂口、贮存场所、利用处置设施建立登记台账、应知卡制度,并在企业内部三点一线等关键环节,设立视频监控,并于省、市监控平台联网,实现实时监控。对

新建企业,应将联网监控设备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鼓励经营单位通过企业网站等渠道,公开废物接收处置、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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