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土壤和固体废物 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 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2018 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8 21:31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 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监督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等 13 部委《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环土壤〔2018〕41 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各县(市、区)的土壤污染防治情况考核管理工作,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条 《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指标包括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目标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目标以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

块安全利用率作为考核指标。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农业用地安全利用、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未利用地开发管理、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和保障措施等 8 大类重点任务。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目标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 100 分,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打分,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作为评分结果。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 个等级,其中 90 分以上(含)且按分值排名前5 位的为优秀,90 分以上但未排入前 5 位的以及 70 分以上(含)90 分以下的为良好,60 分以上(含)、70 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未完成年度土壤风险管控目标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五条 对于各项指标年度考核,按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治土办”)、省级有关考核牵头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方案)执行。对各项指标终期考核,按《各设区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执行。对台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终期考核,按《关于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土壤〔2017〕165号)和《台州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执行。

第六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由其批准成立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构(以下统称“各设区市”)要根据《工作方案》和《各设区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市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确定年度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各设区市年度工作计划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报送省治土办。

第七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工作方案》实施进展情况调度和督办机制,并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本年度实施进展情况报送省治土办,抄送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

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粮食局。年度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应包括年度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下一年度工作打算、列表说明重点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情况、并附年度考核自查评分表。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省治土办组织实施,各考核指标牵头省级部门负责对各设区市相应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 3月底前将上年度考核情况报省治土办。省治土办统一汇总后,于每年 4 月底前将考核结果的建议报省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并作为美丽浙江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省财政将考核结果纳入省级环保专项等相关资金分配机制,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奖励,不合格的予以扣减。

第十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设区市,由省环保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规定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落实。整改完成前,暂停该市申请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荣誉称号资格。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设区市,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工作方案》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和终期考核,按本考核办法提供的计分方法评分。国家有关部委对考核指标的定义、计算公式和考核要求有新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对具体考核指标需优化调整的,由考核牵头部门提

出,经省治土办同意后,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指标作为 2019 年、2020 年的考核内容。自本考核办法发布之日起,《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美丽浙江办发〔2017〕2 号)和《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细则》(浙土壤办函〔2017〕4 号)废止。

第十四条 本考核办法实施期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机构改革要求,考核指标相关工作职责牵头单位有调整的,由调整后的牵头单位负责相关指标考核。

第十五条 本考核办法由省治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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