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429/2020-24318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发布机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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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问答
发布时间:2020-02-13 17:31 浏览次数: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一、《意见》制定基于什么样的背景?

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协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打好经济发展总体战。为贯彻落实“两手硬、两战赢”决策部署,我厅针对当前企业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双重需求,结合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进一步突出帮扶企业、共克时艰,制定《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意见》。

二、疫情防控环境监管服务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落实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医疗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监管、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和应急监测、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医疗观察点疫情防控的指导帮扶。三是协调解决应急防护物资、污染防治原材料和配套药剂的调配、运输等问题。

三、如何实现疫情期间审批服务便捷化?

疫情期间,各类环保行政许可和违法举报受理均通过“网上办、掌上办”等线上方式办理。对于应对疫情急需的三类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对于医疗机构应急增加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和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在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环评审批、辐射安全许可申领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

四、从哪些方面加强环境要素支撑保障?

一是加大排污权储备调配力度,优先解决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缺口问题。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三是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疫情防控环境应急保障贡献突出的地区和企业的支持力度。

五、如何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

一是推进生态环境“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优化非现场检查方式。二是对于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整改到位的,按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三是对于因配合政府疫情管控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不加处罚款,罚款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六、在环境信用差别化管理方面有哪些激励措施?

对信用良好的排污单位降低检查频次,在环保资金补助、绿色金融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于在疫情防控中主动作为、作出贡献的第三方治理服务机构予以表扬,并在相关考核评价中予以适当加分。

七、如何实施环保服务企业行动?

一是深化“三服务”活动,落实厅领导联系设区市和企业制度,开展环保结对服务企业。二是完善“企业环保咨询日”制度,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线上视频、上门服务等方式,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三是组织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队,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环保技术帮扶,确保复工复产环境安全。




  原文链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意见


政策原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