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因未取得环评文件审批擅自建成ABS箱包生产项目被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查获,平湖分局于2018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万元。之后该企业未履行罚款缴纳义务,平湖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立案后该企业仍拒不缴纳罚款,企业股东私自把企业营业执照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注销了。该案件违反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平湖分局收集相关违法注销证据,并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该公司的3位股东,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定后,向企业3位股东送达了执行文书,企业股东第一时间缴清了罚款及执行费。该公司不履行罚款缴纳义务,还想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逃避罚款缴纳义务,此种做法面临的法律风险极大,不仅企业股东要承担法律后果,将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购房、旅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子女就读高校等,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还有可能涉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刑事犯罪,最终付出更惨痛的代价。此案提醒企业,如有罚款需尽早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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