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案例
发布日期:2020-12-02 10:01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一、  基本案情与查处过程

2020年9月15日,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转办,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执法人员联合王店镇环保办工作人员对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企业主要从事泡沫玻璃辅料(黑色阻燃玛蹄脂、密封胶和耐磨剂)的生产,主要生产设备为8个搅拌釜(南侧车间5个,北侧车间3个),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企业东南侧仓库内堆放有压扁的废油漆桶约80个,原料仓库内存放有未使用的油漆约50桶。查阅企业台账、采购信息,该企业于2014年1月开始至今分批采购天女白漆120.871吨(规格型号13kg/桶,折合约9297个)。企业仓管章五一在明知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2)的前提下,仍将使用完的废油漆桶委托无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通过计算、称重,至今已处置废油漆桶约8.066吨((9297-80-50)个*0.88kg/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的有关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已将该案移送秀洲区公安分局处理,建议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