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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犯罪案例
发布日期:2020-12-02 09:56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一、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具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和第十五条:“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二、处理结果

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涉案的污水处理操作工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已完成侦查工作并移交检察院。

三、具体案情

2020年8月12日20时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执法人员在夜间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废水收集池内有2根软管,一头接入废水收集池,一头接入厂区东侧的雨水沟,两根软管正在将废水收集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雨水沟,雨水沟朝东流向,废水最后通过厂区围墙流入福源坑,该公司雨水沟在软管接入位置上游水质较为清澈,下游水质浑浊。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废水外排口(雨水沟北侧围墙进入福源坑处)、雨水沟、废水收集池内进行了水样采集。经调查,该公司污水处理操作工朱某某出于把废水收集池里的水抽掉第二天就不用上班的目的,在未向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8月12日18时下班之后回到公司使用两根水管一头插到废水收集池里,一头接到边上的雨水沟里,利用虹吸原理将废水收集池内的废水抽到雨水沟再顺着雨水沟排到厂区外的福源坑水渠。

8月17日,根据缙云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废水收集池内废水中pH为7.53,总磷为14.5mg/L,氨氮为10.4mg/L,化学需氧量为1090mg/L,总锌为35.1mg/L,总镍为0.69mg/L;该公司排放废水的雨水沟水体中pH为7.36,总磷为161mg/L,氨氮为8.93mg/L,化学需氧量为456mg/L,总锌为8.40mg/L,总镍为0.35mg/L,其中总磷、化学需氧量和总锌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规定的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该公司排放废水的外排口(雨水沟北侧围墙进入福源坑处)水体中pH为6.95,总磷为201mg/L,氨氮为3.08mg/L,化学需氧量为97mg/L,总锌为1.39mg/L,总镍为<0.05mg/L,其中总磷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规定的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8月28日,缙云分局将该公司涉嫌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按照程序规定依法移送缙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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