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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依法查处某企业两项环境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0-12-02 09:52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通过项目决策,2019年9月建成投产,至今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验收手续。

违法行为剖析:

该企业共有2项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二是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之规定。

处理结果: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坚持宽严相济的执法精神,秉持处罚和教育并重的执法理念,对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

对该企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一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拟处罚款肆万元整,并责令企业备案。

对该企业“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违法行为,依据《衢州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豁免清单》(第一批)可豁免情形“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环保设施已基本建成,且未超标超总量的,生产使用未超过12个月的”,建议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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