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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案
发布日期:2020-12-02 09:5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一、案件名称

东阳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案

二、案情简介

(一)违法事实:

2020年1月14日下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东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2019年7月1日,东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合同后,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分两次(2019年9月17日与2019年11月27日各一次)转移废机油(危废类别:HW08),每次720公斤,共计1.44吨,并支付费用两笔,每笔1600元,共计3200元。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已对该公司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综上所述,东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调查经过:

2020年1月6日,东阳市固废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东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1日与金华市某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合同起,至今无任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存档,于当日向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反映该情况并要求配合调查。1月13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将初步调查情况向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进行了反馈并提供了相关调查询问笔录、转账记录等材料的复印件。

2020年1月14日下午,执法人员对东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转移废机油(危废类别:HW08)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固定,并在该公司办公室内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

三、查处情况

(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二)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2020年7月15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16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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