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废轮胎炼油加工点储油罐破损焦化油泄漏行政处罚及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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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与查处过程 2020年3月1日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接到应急投诉,称尚田街道的一条河道发现了油污。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根据油污痕迹找到了这个加工点。经初步调查,该加工点因储存油的槽罐发生泄漏,致使储存油通过厂区的雨水管道流入厂区外南边河道,造成大面积河道水体污染。随后,执法人员对相关水体进行了采样,并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制止水污染扩散。3月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人员陪同蔡某到加工点再次现场勘察。蔡某现场对加工点生产的焦化油因储存油罐破损泄漏至河道的事实予以确认。当天下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蔡某进行了调查询问,蔡某对该加工点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和焦化油因储油罐破损造成焦化油泄漏至河道的事实予以承认。 根据检测结果显示,所采水样的化学需氧量9160毫克/升、石油类1680毫克/升,均严重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化学需氧量:100毫克/升、石油类:10毫克/升)。 1.行政处罚。蔡某的废轮胎炼油加工点被立即取缔。因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和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分别对蔡某作出了罚款0.9万元和41万元的行政处罚。 2.鉴定评估。经宁波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调查评估,蔡某的废轮胎炼油加工点泄漏的焦化油对汇溪村河道水体造成损害,使得尚田街道汇溪村村民的正常饮用水体无法饮用,产生的财产补偿款为6.7万元。泄漏事件发生后,根据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统一调度,开展了污染物应急处置,使用吸油棉、吸油卷和吸油围栏对油污进行吸附和围堵,应急处置清理费用为36.51506万元。根据河道水质和土壤检测结果,土壤质量达到相关标准,但事发当时汇溪村河道水质超过标准要求,造成污染,河道水污染量共计 24万立方米,水资源损失费为4.8万元,调查、检测、评估等费用人民币3.06万元,合计人民币51.07506万元。 3.赔偿磋商。该案赔偿权利人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具体赔偿工作部门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赔偿义务人为蔡某(废轮胎炼油加工点)和宁波奉化区某不锈钢有限公司。该不锈钢有限公司作为蔡某废轮胎炼油加工点的房东,明知其经营的废轮胎炼油加工点无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仍将厂房租赁给蔡某用于生产经营,对该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负有连带责任,经双方协商,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2020年8月27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要求蔡某和该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0年10月30日,经磋商一致,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与蔡某、该不锈钢有限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51.07506万元人民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在协议签订当日全部支付完成。 二、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蔡某废轮胎炼油加工点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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