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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某泡沫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案
发布日期:2020-12-01 10:03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案情简介】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多次接到信访举报称温州市某泡沫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气。2020年5月30日凌晨,执法人员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正在运行,锅炉废气处理后通过烟囱(排气烟道,即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向高空排放,排气烟道未建设采样口,无法开展监督监测。

【查处情况】

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未建设采样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第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和《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试行)》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责令该企业按照规定建设有标准采样口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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