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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某造纸厂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案例
发布日期:2020-11-30 10:1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一、基本案情和查处过程

2020年9月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接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单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桐乡市某造纸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厂将产生的砂渣和废塑料露天堆放于堆场西侧空地,共露天堆放了砂渣和废塑料300斤,堆放区域未建设防雨、防流失和防渗漏措施。根据环评报告,砂渣和废塑料为一般固废。

二、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对该厂予以立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计算得出处罚金额为1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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