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某环保科技公司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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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违法事实: 1、2019年5月初,慈溪市某环保科技公司业务员吕某计划将浙江某金属电气公司(另案查处)代码为HW08(900-249-08)的31.24吨危险废物转运到慈溪市某环保科技公司处置。因慈溪市某环保科技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的废物代码仅有HW08(900-200-08)和HW09(900-006-09)两种,并无浙江某金属电气公司产生的代码为HW08(900-249-08)危险废物。吕某即通过中间人仇某,联系到一家环评公司业务员吴某,吴某根据仇某的要求,在未对浙江某电气金属公司进行现场核实的情况下,即把浙江某金属电气公司实际代码为HW08(900-249-08)的危险废物判定为HW08(900-200-08)。在此过程中吕某向仇某支付费用1500元,仇某向吴某支付费用800元。 吕某在取得危险废物代码重新判定的情况说明后,代表慈溪市某环保科技公司与浙江某金属电气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并于2019年5月30日,以每吨3400元的价格(共计106216元)转运至慈溪市某环保科技公司。后慈溪市某环保科技公司于2019年6月3日以代码HW08(900-200-08)的处置工艺处置了这31.24吨实际代码为HW08(900-249-08)的危险废物。 (二)调查经过 1、2019年8月28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浙江某金属电气公司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代码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的代码不一致,且转移数量达31.24吨。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随即对浙江某金属电气公司进行立案,并与东阳市公安局开展联合调查。先后对慈溪市某环保科技公司吕某、胡某、叶某春,浙江某蒙金属有限公司李某保、李某、严某,环评公司吴某、陈某、叶某,嘉兴市某环境科技公司仇某等10人进行调查询问。经初步调查,吕某涉嫌污染环境罪。 2、2019年10月8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10月14日,东阳市公安局对吕某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2019年10月16日,东阳市公安局对吕某采取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下达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吕某刑事拘留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东阳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3、2020年6月10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对慈溪市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6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查处情况 (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金东环罚字[2020]77号) 没收慈溪市某环保科技公司违法所得106216元;罚款53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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