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 ||||||||
|
||||||||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9日,根据群众投诉线索,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执法人员对常山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车辆维修作业,其中车辆喷漆房未开工作业。经查,该公司汽车维修作业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活性炭、废油漆包装材料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上述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且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将废机油、废活性炭贮存于喷漆房所在东侧半封闭厂棚内,将废油漆包装材料贮存于喷漆房门口的摆漆台处。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常山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常山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的时间,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该案件来源为信访投诉,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开展调查,体现了对民情民意的回应。该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实施,扩充完善了原有的法律责任专章,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同时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规范的处罚力度。产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常山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属汽修行业,汽修行业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一直属于管理难点。汽修行业相对规模小,产废量少,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重视程度低。2020年以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多次联合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对汽修行业开展业务培训及行业整治。 (二)法律适用 该案件的案由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依照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进行处罚,法律适用恰当。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该企业未对外环境造成污染,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开展整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在原有自由裁量基础上从轻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常山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批固废类案件,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实际管理过程中,汽修行业属于需重点关注的行业,该行业产废量小,但容易涉及危险废物,尤其是规模较小的企业,企业主主体意识不强,容易发生将危险废物随意丢弃或是卖给个人的情形。 (四)其他 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衢州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及违法情形并未造成生态环境污染,自由裁量过程中,对企业予以从轻处罚,体现了“六保”“六稳”的中心思想。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