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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温州某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等非法处置危废案
发布日期:2020-11-30 16:37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一、基本案情与查处过程

2020年8月19日,根据群众投诉的线索,平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万全镇金阳村的一家王某的废油桶加工点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现场有大量废油桶(危险废物 代码为HW49)堆放且有部分已经被切割分装,当事人无法出示环评审批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当天平阳分局决定立案并立即启动公安环保司法联动,会同公安机关立即展开全面调查,发现当事人从事废油墨桶加工点达半年多时间,处置的废油桶超过了3吨,在核实现场证据时,停在路边一辆车牌号为浙CAQ668的农用运输车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通过公安机关道路监控网络,调取了该辆运输车近期的行驶路线,发现当事人通过这辆农用车将废油墨桶卖给了昆阳镇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温州货郎鼓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执法人员立即赶赴昆阳镇对废品收购站进行突击检查,查明废品收购站同样存在收购废油桶进行切割分装销售的行为,重量超过3吨,执法人员现场对危废进行查扣,配合公安人员对2名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并连夜对当事人进行审讯,当事人承认了违法事实。平阳分局决定移送公安处理,公安部门决定对2起有关联的案件进行并案侦查。目前已对3人刑拘,1人取保候审。

二、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该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涉嫌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当事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平阳县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立案,并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案例启示

根据本案的办理启示,执法人员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时候要做到以下两点:

1、客观事实证据:就是当事人有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且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应当认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八项情形中任何一项

2、主观事实证据:当事人明知自己无危废经营许可证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仍从事违法加工生产。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1、存在的问题:环境污染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经常碰到一些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无法找到当事人、鉴定和检测技术不够等问题。

2、下步将加大对执法办理涉刑污染案件的培训和学习,抓好环保公安司法联动机制的创新和完善,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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