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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的测算说明
发布日期:2019-04-11 12:24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预算安排,2019年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共计13.123亿元,包括按因素法分配11.123亿元,按竞争性分配(省级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补助资金)2亿元。其中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四大类因素:

一、生态保护因素(权重9.5%,共10590万元)。按照生态示范创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等重点任务量进行测算。

(一)生态示范创建2510万元。补助7个第二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200万元/个),3个“两山”理念实践示范区建设(200万元/个),2个第二批“两山”实践创新基地(200万元/个),22个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5万元/个)。

(二)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4100万元。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比例为45%以上、35%-40%、30%-35%的县(市、区),分别补助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共安排12个县(市、区)3500万元。二是按照任务量,安排安吉、开化、嵊泗、苍南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试点各100万元,泰顺、遂昌生物多样性保护各100万元,共安排600万元。  

(三)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2480万元。对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按照保护区级别、管护面积、核心区面积占比、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等指标得出综合系数,再按照其综合系数占全省的比例进行测算。同时,结合2015-2017年自然保护区资金绩效检查情况,对绩效差的保护区予以适当扣罚,扣罚资金用于奖励绩效好的保护区。

(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400万元。对湖州市、衢州市2个省级试验区各安排200万元。  

(五)重点镇村生态环保建设1100万元。对建德市梅城镇安排1000万元,衢江区上方镇金扬村、桐庐县莪山乡(民族乡)安排50万元。  

二、污染防治因素(权重约72.7%,共80868.3万元)。主要分为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4方面。

(一)水污染防治33896万元。按照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饮用水源保护等重点任务量进行测算。

1.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14980万元。一是对列入“水十条”要求2019年达到考核目标的5个断面,按照每个断面400万元进行测算,共安排2000万元。二是对103个“水十条”考核断面中2017年底达到Ⅰ、Ⅱ类水质的56个断面(宁波3个已除外),按照Ⅰ类水质断面250万元/个、Ⅱ类水质断面100万元/个,共安排6950万元。三是对27个工业园区(宁波5个已除外)开展“污水零直排区”整治,按照每个园区150万元进行测算,共安排4050万元。四是对99个入海排污口(宁波100个已除外)开展规范化整治提升,按照每个排污口20万元进行测算,共安排1980万元。

2.饮用水源保护18916万元。一是用于16个省级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调查评估(宁波2个省级重点湖泊和千岛湖、长潭水库除外),根据库区大小和任务量,分别补助380万元/个、300万元/个、200万元/个,共安排5000万元。二是用于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分方法及示范工程,按照各市任务量,补助杭州、湖州、金华、台州4个市(重点试点)500万元/个;其他6个市作为一般试点市,按130万元/个,共安排2780万元。三是用于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对已划定保护范围的1136个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宁波119个已除外),按照每个1万元进行测算,共安排1136万元。四是用于重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和环保督察整改,按照整治力度和成效,分别安排淳安县4000万元、衢江区和海宁市各1500万元、嘉兴市本级和椒江区、黄岩区各1000万元,共安排10000万元。

(二)海洋污染防治1950.3万元。按照入海污染源排查整治,区域分界断面水质评价试点、海洋环境监测地方事权等重点任务量进行分配。

1.海洋污染源排查整治789.6万元。对列入国家海洋督察浙江入海污染源的987个污染源(宁波402个已除外)按照0.8万元/个予以补助。

2.为在沿海各设区市实施区域分界断面考核评价探索经验,对台州市区域分界断面水质评价试点工作补助401.9万元。  

3.趋势性监测省级以下控制断面109个(宁波9个除外),按3.2万元/个予以补助;杭州湾、三门湾及乐清湾月度监测按120万元/个予以补助;杭州湾生态监控补助50万元。共安排758.8万元。

(三)大气污染防治38272万元。按照机动车监管能力建设、柴油货车淘汰治理、重污染天气应急防控等重点任务量,以及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清算结果进行测算。  

1.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清算7219万元。根据省能源局提供的各市通过验收的实际淘汰燃煤锅炉蒸吨数和省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扣除实际已安排的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后,对各市缺口资金进行测算,已超额补助的不予安排。

2.柴油货车淘汰治理19972万元。按照省运管局提供的各设区市注册日期在2010年以前的国三营运柴油车辆为基数,并结合2018年初次摸底情况,省级补助每辆1万元进行测算。  

3.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能力7131万元。支持10个设区市(宁波除外)建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所需的监测检测设备等,按每个450万元进行测算,共安排4500万元。支持10个设区市(宁波除外)安装(购买)遥感、黑烟抓拍、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等设备。资金按各地车辆保有量分为3档,杭州、温州、金华市按350万元/个进行测算;湖州、嘉兴、绍兴、台州市按250万元/个进行测算;衢州、舟山、丽水市按150万元/个进行测算。此外,湖州市提出通过加大黑烟抓拍等监控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特别是省外来浙车辆管控,在第二档基础上再增加131万元(总共381万元)。共安排2631万元。  

4.重污染天气应急防控3950万元。支持10个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应急减排措施修订等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各市县任务量分档测算。一是对杭州、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台州8个设区市按150万元/个,其所辖的45个县(市、区)按50万元/个进行测算,共安排3450万元。二是对舟山、丽水2个设区市按100万元/个,其所辖10个县(市、区)按30万元/个进行测算,共安排500万元。  

(四)土壤污染防治6750万元。按照污染地块治理修复任务量进行测算。已纳入全省治土年度重点任务的43个污染地块(宁波7个已除外),涉及24个县(市、区),按照各县(市、区)治理修复投资额进行分档测算。

对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3个县(市、区),按800万元/个进行测算,共安排2400万元;总投资在2000万元到1亿元之间的9个县(市、区),按320万元/个进行测算,共安排2880万元;总投资在500万元到2000万元之间的7个县(市、区),按160万元/个进行测算,共安排1120万元;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5个县(市、区),按30万元/个进行测算,共安排150万元。此外,安排松阳县危险废物动态清零200万元。

三、考核因素(权重8.3%,9210万元)。按照上年各市县交接断面水质管理和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进行测算。

(一)各市县交接断面水质管理考核奖励5010万元。按照2017年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对45个考核“优秀”、16个考核“良好”的市县,分别按照每个90万元、60万元进行测算。

(二)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奖励4200万元。一是依据2017年各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评分结果,对舟山、台州、丽水3个考核评分为“优秀”、其他7个为“良好”的设区市,分别按照每个200万元、100万元进行测算,共安排1300万元。二是对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29个县(市),按照每个100万元进行测算,共安排2900万元。

四、其他因素(权重9.5%,10562万元)。主要用于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和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饮用水源地水站增配藻类自动分析、核应急经费等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一)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和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及监测监控能力建设8290万元。一是对列入年度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企业端运行维护费用按照每套标准配置的废水自动监控系统4万元/年、加装氨氮或总磷的每套7万元/年、废气自动监控系统每套6万元/年,并结合各地运行质量系数和转移支付系数进行测算;委托烟气计量检定费用按照每套废气自动监控系统0.33万元/年进行测算,共安排4090万元。二是对省级运维的10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和2个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省控背景点),按每个水站10万元、空气站15万元进行测算,共安排1050万元。三是安排各地申请支持的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包括支持杭州市联合国世界环境日主场活动等建设500万元、萧山区“最多跑一次”试点和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500万元、丽水市“花园云”平台(一期)建设800万元、遂昌县“智慧环保(一期)”建设300万元、云和县环境健康风险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300万元、桐乡市排污许可证后监管试点以及秀洲区、嘉善县、仙居县、磐安县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各150万元等,共安排3150万元。

(二)饮用水源地水站增配藻类自动分析仪1972万元。对未配置藻类自动分析仪的29个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宁波5个已除外)增加藻类自动分析仪,按每套68万元进行测算。

(三)核应急经费300万元。按照工作量,分别安排海盐县和三门县各100万元,宁海县和苍南县各50万元。

附件:2019年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测算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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