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429/2019-0021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示日期:
文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安吉县苕溪1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2-13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湖州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单(编号:20180750号)转来的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西苕溪安吉源头和大型水库水源地保护区水环境功能区的请示》(湖政〔2018〕7号)悉。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安吉县人民政府委托编制的《苕溪1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论证、优化,并请示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单编号:20185026),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安吉县赋石水库安吉取水口调整并预留取水口的实际,鉴于安吉县政府持续推进保护区污染整治和所在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按照《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环环监〔2018〕25号)要求完成了赋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并承诺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下降,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百姓饮水安全,原则同意对苕溪1水环境功能区作适当调整,水功能区和水质目标保持不变。 

    二、具体意见为: 

  (一)苕溪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安吉取水口由大坝西北侧(坐标:东经119°29′30.81″;北纬30°37′50.44″)调整至大坝东南侧(坐标:东经119°29′42.29″;北纬30°37′29.12″),新增一处取水口(坐标:东经119°29′11.14″;北纬30°37′56.97″),为此适当扩大一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由“取水口(调整前)半径500m范围内的水面区域”调整为“以调整后取水口半径500m范围和预留取水口半径500m范围所围合的水面区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由“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沿岸纵深200m范围内的陆域”调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m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此外,对取水口水质无影响(不属于汇水区,引水采用密闭管道输送)的大坝以下区域,不再划入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二)苕溪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库库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其他水域”文字描述保持不变,因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调整,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作相应调整。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由“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高程150m以下库区周边除一级保护区以外其他汇水区域”调整为“水库库区正常水位线以上除一级保护区以外其他主要汇水区域”。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调整范围主要包括:增补新取水口一侧的公益林、一般林地等水源涵养林作为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调整后以山脊线作为保护区边界;对水质基本无影响的大坝以下区域(不属于汇水区,引水采用密闭管道输送)不再纳入保护区范围,调整后以大坝作为保护区边界;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缫舍村、和村村、新上塘村、阿里拉·梅子湾度假村等建设用地集聚区不再划入二级保护区范围,调整为准保护区,调整后缫舍村、和村村、新上塘村、阿里拉·梅子湾度假村区块以生态保护红线为边界;剔除申嘉湖高速公路安吉段工程周边区域,调整后以库区道路(大新线)作为保护区边界;上述区域以及部分库区周边区域,涉及道路、山脊线等明显边界的区域,调整后以道路、山脊线作为保护区边界。 

  (三)苕溪1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水域范围“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整个水库集雨区域”文字描述保持不变,因二级保护区边界范围调整,准保护区水域范围作相应调整。同时,剔除不属于安吉县辖区范围汇水区域,以及水库大坝下游区域。     

    三、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保护措施,不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规定落实定界要求,全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下降。持续推进保护区内污染整治,坚决抓好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等点源、非点源和流动源管控,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推动保护区水质稳中向好。依法加强规划控制,禁止建设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加强环境监管和联合执法,完善监控监测及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建设,切实保障区域饮水安全。 

    附件:1.调整后苕溪1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2.调整后苕溪1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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