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4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作出的建设项目验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10-14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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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固废部分)意见的函

浙环竣验〔2019〕25号

10月14

见附件。

2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上虞市中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吨年乳酸左氧氟沙星、500吨年环酸(WAS)、50吨年利福昔明及1000吨年混合生育酚(T50)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先行,固废部分)意见的函

浙环竣验〔2019〕26号

10月14

见附件。

公告期为2019年10月14日至10月2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上虞市中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吨年乳酸左氧氟沙星、500吨年环酸(WAS)、50吨年利福昔明及1000吨年混合生育酚(T50)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先行,固废部分)意见的函.pdf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固废部分)意见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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