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驳回决定书(张某某) | ||||||||
|
||||||||
申请人:张某某,住瑞安市安阳街道。 被申请人: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潘黄星,局长。 住所地:温州市学院中路237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对其举报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事项的答复处理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8年4月12日收到申请。因情况复杂,本案延长30日行政复议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根据上述规定,瑞安市环境保护局对申请人举报的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在瑞安市环境保护局已经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又就同一举报事项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认为其收到的举报事项系信访事项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对信访事项是否处理及如何处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申请人如认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未依法履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职责或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另行寻求法律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