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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驳回决定书(陈某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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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住苍南县龙港镇山前村。
被申请人: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潘黄星,局长。
住所地:温州市学院中路237号。
第三人:苍南某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中对口村。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苍南县云岩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扩容技改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温环建〔2016〕007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8年4月9日收到申请,2018年4月26日收到补正申请。苍南某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因与本案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本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签收涉案温环建〔2016〕007号审批意见后,至2018年4月9日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