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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429/2018-24174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发布机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文  号: 浙环人〔2018〕2号 来  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统一编号 ZJSP15-2018-0004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4 21:54 浏览次数: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精神,制定了《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64


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省环保行业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达到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是环保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申报环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环保科技与研究、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以及治水、治气、治土、推进美丽浙江建设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

    行业公需科目内容主要包括环保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由省人力社保厅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辖区环保专业科目和环保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环保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环保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七条  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可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或各地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开展在线学习。

    第八条  接受环境保护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省、市、县级组织的环保业务进修培训、研讨讲座、读书会等,每天可分别认定登记6个、5个、4个学时。参加国(境)外环保业务进修培训、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参加社会团体、高校组织的环保业务培训,每天可认定登记4个学时。以举办方的培训文件通知、考试考核合格证、日程安排表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二)参加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考试,包括环保执法类考试,环保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职(执)业资格考试等,每项考试合格的认定登记30个学时,以考试合格证或证明文件等为认定依据。

(三)参与环保类课题研究、规划和标准制定,每项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课题规划可分别认定登记36个、28个、20个学时。以实际参与人的范围进行作者排序,第一作者学时计100%,第二作者学时计80%,第三作者学时计70%,第四作者学时计60%,第五作者学时计50%,第六作者后学时计30%。以立项文件、课题结题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四)在省级以上正规刊物公开发表环保类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可认定登记20个学时。以实际参与人的范围进行作者排序,第一作者学时计100%,第二作者学时计80%,第三作者学时计70%,第四作者学时计60%,第五作者学时计50%,第六作者后学时计30%。以公开发行的刊物等为认定依据。

(五)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提供或认可的网络平台在线学习,可认定登记课件标定的学时。以系统记录为认定依据。

(六)参加环境保护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试考核合格课程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以教育机构出具的合格证等证件为认定依据。

(七)参加经省厅批准的环保领域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扶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每天可认定登记4个学时。以文件通知、领导批示件等为认定依据。

(八)其他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登记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九条  环保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学习途径主要运用网络远程课堂、移动端课件、专项知识考试等手段,每门课程考试合格或完成课件学习后,认定登记相应学时。

第十条  取得第八条规定各项学时的年度界定,以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证书、文件通知等佐证材料的时间为准。同一次、同一项目跨年度的,只计为其中一个年度的学时数。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均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本学时登记细则在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及时、如实登记。各市、县(市、区)环保行业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人员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省环保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http://zjjx.zjhrss.gov.cn/elms/中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资格评审时,应从相应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鼓励各环保企事业单位将继续教育情况与环保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中继续教育年度是指从当年11日起,至当年1231日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7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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