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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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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环保部相继出台了系列文件,旨在通过强化规划环评宏观把控作用,创新项目环评管理方式,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提高环评管理效能。6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6个方面的改革政策和4个方面的工作重点,并要求我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进一步推进改革的标准化、规范化。为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系列文件和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精神,明确相关要求,切实规范环评管理,推动改革尽快落地,我厅起草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从4个方面对加强环评管理进行了明确和强调,包括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控、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效能、强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加大改革推进指导力度。 (一)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控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实施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要求制定6张环评结论清单,分别是环保部规定的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以及具有我省特色的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环境标准清单。二是明确规划环评审查权限及办理方式。省级特色小镇规划环评由设区市环保部门组织审查,省级和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分别报省环保厅和环保部审查,其中舟山范围内的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由舟山市环保局负责审查。现有规划环评不符合清单式管理要求的,明确需要按照清单式管理要求尽快补充完善。 (二)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效能 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严格项目环境准入。按照环保部要求,提出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的“三挂钩”机制,对不符合“三挂钩”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或备案其环评文件。二是优化环评办事流程。要求各地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全面推广应用“一口受理、在线咨询、网上办理、代办服务、快递送达”办理模式。三是明确承诺备案管理要求。对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实行网上在线备案,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执行;对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的项目环评文件由项目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备案,其中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等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备案。明确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中的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减排考核指标明确的各类污染物指标。 (三)强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完善“三同时”管理。根据《条例》规定,明确取消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后,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二是强化执法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手段,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开展现场核查,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三是加强信息公开。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公开环评报告编制信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等全过程信息。 (四)加大改革推进指导力度 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改革实施的指导服务,指导督促省级特色小镇和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的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区域规划环评和改革实施方案,及时审查规划环评、完善改革实施方案。加强改革实施的指导培训、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管,建立改革工作通报制度,定期梳理汇总改革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主要成效,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改革管理措施,确保改革依法有序推进。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徐献文,联系方式:0571-28869059。 原文链接: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 相关附件:
政策原文: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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