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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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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本《办法》。 二、编制依据 《办法》的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编制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举报奖励工作,举报奖励部门原则上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二是规定了奖励条件、举报范围、奖励原则、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主要针对涉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实施奖励;三是对举报奖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作出了惩戒规定。各地环保、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出台相关细则。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金然,联系方式:0571-28869138。
问:按照《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举报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举报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重奖”是如何体现的?怎样避免打击报复? 答:《办法》规定,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向属地环保部门举报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我们设立举报奖励制度的初衷就是用“重奖”鼓励群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打击各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这个“重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质上的奖励,最高可奖励10万元,二是精神上的鼓励,可在物质奖励的基础上同时给予举报人通报表扬。 深怕违法企业打击报复,一直以来都是群众不愿意参与有奖举报的深刻原因。我们出台制度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个因素,在《办法》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原文链接: 关于印发《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原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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