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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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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充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责任,保障公民知情权,进一步增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有关组织机构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并建立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在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三)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在其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公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可以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其环境信息,同时统一发布在各设区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重点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严格依法查处。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林稳,联系方式:0571-28190039
附件:《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相关附件:
政策原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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