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6-12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原文链接

1

关于G235国道泰顺县金北斗至牛栏岗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6〕26号

2016年5月27日

见附件

2

关于浙江卫星能源有限公司年产45万吨丙烯及30万吨聚丙烯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6〕27号

2016年5月27日

见附件

3

关于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公路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6〕28号

2016年6月12日

见附件

    公告期为2016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2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

浙环建[2016]28号.pdf

浙环建[2016]27号.pdf

浙环建[2016]2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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