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宁波市第二医院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6-12-02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第31号)的规定,宁波市第二医院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宁波市第二医院  

  建设地点:宁波市西北街41号(西北街院区)和永丰北路175号(永丰北路院区)           

  公示期限: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16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Ⅴ类放射源,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环评批文:浙环辐〔2016〕20号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联系电话:0571-28913069   

  联系人: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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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第二医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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