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1日-11月2日省环保厅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非辐射类)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03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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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浙江艾森药业有限公司马来酸艾维替尼原料药和胶囊生产(第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648

2016111

见附件1

2

关于歌礼药业(浙江)有限公司1.1类抗慢性丙型肝炎新药ASC08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649

 

2016111

见附件2

公告期为2016113日至2016111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


浙环建[2016]48号浙江艾森药业有限公司马来酸艾维替尼原料药和胶囊生产(第一期)建设项目.pdf
浙环建[2016]49号歌礼药业(浙江)有限公司1.1类抗慢性丙型肝炎新药ASC08产业化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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