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7月作出的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7-31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序号

批复名称

批复文号

批准时间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1

关于浙江新昌蟠龙湖山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浙环竣验〔2015〕56号

2015年7月6日

新昌绿城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新昌县

2

关于华润浙江苍南发电厂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浙环竣验〔2015〕57号

2015年7月6日

华润电力(温州)有限公司

温州市苍南县

3

关于浙能常山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浙环竣验〔2015〕58号

2015年7月7日

浙江浙能常山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衢州市常山县

4

关于杭州世茂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政储出[2013]2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先行)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浙环竣验〔2015〕59号

2015年7月13日

杭州世茂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

5

关于上虞市众联环保有限公司年贮存处置30000吨危险固废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先行)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浙环竣验〔2015〕60号

2015年7月13日

上虞市众联环保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

6

关于甬绍金衢成品油管道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浙环竣验〔2015〕61号

2015年7月24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

宁波市、绍兴市、金华市和衢州市

7

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型抗高血压沙坦类原料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先行)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浙环竣验〔2015〕62号

2015年7月6日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临海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上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电话:0571-2819003628893902,传真:0571-28860393;省环保厅受理中心,电话:0571-28869151,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号,邮编:31001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