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4-04-21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巨石攀登电子基材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巨石攀登电子基材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桐乡市经济开发区文华南路769号

公示期限: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5月6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Ⅲ、Ⅳ类放射源

环评批文:

一、同意你公司在位于桐乡市经济开发区文华南路769号公司厂区新配备1枚用于液位检测的137Cs放射源(活度为3.7*1010Bq,属Ⅳ类放射源)。

二、原则同意浙江国辐环保科技中心编制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基本评价结论,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可作为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二)制定和完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保卫制度,包括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储源场所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订购运输和退役处理制度等;制定和落实应急方案,严防辐射事故发生。

(三)落实各项辐射安全管理措施。辐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储源库必须落实电离辐射标识、双人双锁、防火、防盗、防射线泄露等安全措施。

(四)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定期复训,提高辐射安全和防护意识。

(五)加强个人剂量和健康管理。配备个人剂量仪、剂量报警仪、定期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盒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加强台账资料管理。有关放射源的各种文件、说明书、监测检查等都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并长期保存。

本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向我局提交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配合我局做好日常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4/4/212014/5/6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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