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对宁波明州医院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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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第31号)的规定,宁波明州医院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宁波明州医院 建设地点: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泰安西路168号 公示期限: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月7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Ⅴ类放射源,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环评批文: 鄞环建[2014]0304号 一、根据现场勘察表及登记表内容,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位于鄞州区泰安西路168号的医用X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环评文本报批。 二、项目概括:项目配备9台射线装置和1台核磁共振。 三、项目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确保项目运行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符合辐射环境保护的要求。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现场设置放射性标志和警示说明。 3、企业必须落实辐射监测计划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备案。 4、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相关的应急准备。 5、加强健康管理和安全培训。定期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辐射防护的培训和安全教育,辐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该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必须申请辐射环保设施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联系电话:0571-28869160联系人:李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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