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4-01-03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宁波远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宁波远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川浦路169号

公示期限: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1月17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

甬环发函[2013]49

    一、你公司原有1X探伤室并配有1X射线探伤机,现同意你公司在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川浦路169号厂区内进行室外探伤作业,并新增X射线探伤机7台(最大管电压350kV,最大管电流5mA)。《报告表》所提出的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

二、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辐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的有关要求,确保项目运行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能符合辐射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必须按《报告表》要求完善并实施各项辐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台帐。定期对探伤设备、防护设施等进行工况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严格按照《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06)进行现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现场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告说明。

(三)加强健康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定期进行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和安全教育,检查和评估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定期进行身体健康体检。

(四)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测计划。健全辐射防护管理机构,明确各成员职责。完善各项具体可行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测计划。检修和使用情况有详细的记录。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局备案。

(五)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及时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请镇海区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辐射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4/1/32014/1/17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1/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