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建立和推进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的意见 | ||||||||
|
||||||||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全面推广建立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全面推广建立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的必要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美丽中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农村环境监督员是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践行者和生力军。全面推广建立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是扩大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实现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和重要形式;有利于弥补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环保力量不足的问题;有利于促进政群、村企、企群保护环境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化解基层环境矛盾纠纷;农村环境监督员、企业环境监督员、环境执法监管者三者形成有机整体,有利于深化提高我省环境网格化、精细化监管成效。 二、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工作目标。以增强企业和公众环境责任意识、强化企业和城乡环境监督管理、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不断巩固和扩大农村环境监督员队伍建设成果,创新工作机制,研究和建立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争取到2015年底在全省范围内的行政村和社区建立农村环境监督员队伍或落实农村环境监督员。 (三)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义务为主、自主监督的工作方针,积极采取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引导守法和强化执法相结合、外部监督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方法,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 1.政府主导,整体推进。在整体工作上,环保部门在组织建设、政策保障、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结合“美丽乡村”行动和环境监察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工作,推进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 2.积极引导、自愿参与。在队伍人员组成上,环保部门充分发挥宣传和教育导向作用,引导志愿人员积极加入当地农村环境监督员组织。 3.因地制宜,自我管理。在运行管理模式上,根据当地企业布局、污染排放和环境管理要素等特点,建立符合实际、科学高效的农村环境监督员组织。 4.完善制度,保障发展。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上,加强队伍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保障农村环境监督员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 三、明确农村环境监督员工作职责和管理类型 (四)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负责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的组织、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监督员的教育、培训与交流;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体系;受理和处理农村环境监督员报告的而其自身力量难以处理或解决的环境问题或环境污染纠纷。 (五)农村环境监督员的基本工作职能。发挥“五个员”(即联络员、监督员、宣传员、协管员、调解员)的作用,基本工作职能为:及时了解和反映当地有关环境保护的社情民意;及时上报苗头性环境群体访问题和突发环境事故;对辖区企业、村民的环境行为和环保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知识和环保工作动态等方面的社会教育和宣传;协助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整改检查、污染源排摸和生态创建等活动;配合当地政府或自主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各地对农村环境监督员的工作职责设置可根据当地实际有所区别和侧重。 (六)农村环境监督员的管理类型。 1.委托监管型。指的是隶属于乡镇(街道)的环保监管队伍及其管理模式。该模式机构和人员编制隶属当地乡镇(街道)政府,业务上由县级环保部门指导,协助环保部门从事环境管理。乡镇编制或用工条件具备的地区,要努力依托乡镇编制或人员成立乡镇(街道)环保管理机构,以增强基层环保监管力量。 2.村民自治型。指的是由村民(居民)自主组建,实行村民(居民)自我管理的“民间”环保自治队伍及其管理模式。该模式一般是在当地环保部门倡导下,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由自愿从事环保公益活动、具有一定威望的村干部、普通村民和环保志愿者自主组建队伍,义务从事环境监督。 3.协助管理型。指的是由县级环保部门或当地乡镇政府聘请人员组建、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工作并向环保部门负责的农村环保监督员队伍及其管理模式。该模式一般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聘请一定数量的村干部或热心环保人员兼职农村(社区)环境监管工作,由当地县或乡镇政府视情发给一定补贴或奖金以鼓励工作。 4.情报组织型。指的是环保部门根据特殊需要建立的一种特殊农村(社区)环保协管员组织单元,主要任务是在第一时间向环保部门提供企业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环境污染问题等信息或线索。单元人数规模可大可小,要求单元的人员具有及时发现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或其它突发环境污染问题的优势条件。 四、加强农村环境监督员队伍建设 (七)严格农村环境监督员准入条件。农村环境监督员应当是热心公益事业、关心农村生态环境、责任心和原则性强、有文化和群众基础、身体健康、自愿兼职或义务从事环境监管的环保志愿人员、村(社区)干部和普通村(居)民。 (八)优化农村环境监督员队伍结构。已经建有农村环境监督员队伍的地区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农村环境监督员队伍结构,其他地区要认真按照本指导意见明确的条件,采取自我推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由当地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与村委聘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拔和聘任,保持环保志愿人员、村(社区)干部和普通村(居)民的合理比例。要建立农村环境监督员轮替和退出机制,及时做好聘任和解聘工作,始终保持农村环境监督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九)提高农村环境监督员的素质和能力。采取业务培训、岗位实践和交流学习等形式和途径,锻炼提高农村环境监督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要承担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编写适用的培训大纲、教材,培养相应的师资人员,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农村环境监督员参加执法检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交流学习活动,增强农村环境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心、事业心,保障这支队伍人员具有基本的环保政策法规、环境监管业务常识和从事环境监督监管工作的简易技能。 (十)规范农村环保监督员监督管理行为。农村环境监督员作为环境监管的辅助力量,其从事农村环境监管的行为具有协助政府环境监管和社会监督双重性质,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明确其身份标志、职权与责任、监管对象与内容范围和行为准则。 五、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 (十一)建立农村环境监督员的管理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重视收集和梳理本级本地区在农村环境监督员队伍建设实践中已经建立出台的制度、机制和政策,针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借鉴企业环境监督制度建设等经验,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监督员的基本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争取在2013年年底前出台农村环境监督员教育培训,情况报告与通报,奖励等方面的制度(机制、政策),不断健全完善制度体系。 (十二)积极探索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各级环保部门要探索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与环境执法稽查、环境安全和事故应急、环境信访、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或环保工作相衔接的机制和措施。 (十三)建立环保部门与农村环境监督员的沟通联系机制。要研究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监督员队伍人员和工作台帐、沟通联系机制和平台;可通过工作例会、情况通报、情况报告等有效方式和途径,听取农村环境监督员情况反映,互相交流本区域环境管理信息,促进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监督员激励机制。开展农村环境监督员工作考核,及时总结评估农村环境监督员的成效与经验教训;做好农村环境监督员工作成绩突出单位、个人的宣传和表彰工作。 六、加强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的组织保障 (十五)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的战略意义,切实做好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工作。各设区市环保局重点做好督查指导、总结提升工作;县级环保部门重点做好落实工作,可优先在环境敏感、矛盾突出的重点村(社区)建立农村环境监督员队伍,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 (十六)建立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领导责任制。各级环保部门要确立职能部门、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8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