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中心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3-09-29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温州第二人民医院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温州第二人民医院

建设地点:温州市大简巷32号

公示期限:2013年9月29日至2013年10月16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Ⅰ、Ⅲ类放射源,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环评批文:

温州市中心医院

温环辐[2013]9

    一、温州市中心医院其前身为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东院区位于温州市大简巷32号,本次医用射线装置工程建设内容为,将在东院区住院楼二楼新增一台DSA,并将现位于3号楼的DSA迁入住院楼二楼内进行统一管理。根据“报告表”对DSA射线装置机房辐射防护屏蔽能力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你医院相关辐射安全措施和管理基本符合要求,具备从事该辐射项目的条件,同意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辐射活动。“报告表”所提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二、你医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及标准进行管理,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中的防护要求,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完善各项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加强对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辐射设备使用安全。检修和使用情况要作详细的记录。新增辐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佩带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自行检查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每年年底应编制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并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加强迁、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医用射线装置机房应严格按照《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和“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其屏蔽和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迁、扩建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辐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验收合格并换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请鹿城区环保局负责对该项目辐射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3/9/292013/10/16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9/29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