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虞舜宏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3-09-18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上虞舜宏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上虞舜宏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上虞市五星村

公示期限:2013年9月18日至2013年10月8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

绍市环审[2013]112


上虞舜宏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上虞市环保局初审意见,该项目符合辐射防护“正当实践”原则,同意上虞舜宏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上虞市经济开发区红星村你公司厂区内新建一间X射线探伤室并配备2X射线机(其中定向探伤机1台:XXQ2505,最大管电压250kV,最大管电流5mA,属Ⅱ类射线装置;周向探伤机1台:XXH2505,最大管电压250kV,最大管电流5mA,属Ⅱ类射线装置)。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所提对策建议应作为该项目辐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的依据。你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标准,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污染防治、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与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设计、建设和施工管理,保证探伤室建设质量,落实各项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工程措施。选用先进安全的探伤机和各类配套设备,并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明确辐射管理机构和职责,制定完善各项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监测计划和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三)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事探伤作业,必须仔细检查装置的性能、门机联锁装置的有效性、警告标志的状态、探伤室内人员等情况,确保射线装置使用安全。检修和使用情况要有详细的记录。

(四)做好人员安全防护和管理。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持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上岗,工作时佩戴个人剂量计。你公司必须对操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辐射防护知识、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与考核,提高辐射环境管理水平和自我防护意识。

(五)废显(定)影液及胶片必须送有资质单位回收,并建立处理台账。

三、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向我局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该项目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上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许可有效期限:5年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3/9/18-2013/10/8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9/1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