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明州医院辐射许可证申请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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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宁波明州医院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宁波明州医院 建设地点:宁波市鄞州区泰安西路168号 公示期限: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9月2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Ⅴ类放射源,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环评批文: 浙环辐【2006】44号 一、据专家评审意见、宁波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所做的该项目辐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同意在宁波市鄞州中心区宁南南路西侧、鄞州区政府西南方的拟建址内建设赛博刀(6MeV)、直线加速器(15MeV)、回旋加速器(17MeV)各一台,以及CT机2台、医用诊断X光机6台、胃肠机2台、钼靶机1台、数字血管造影(DSA)2台、核磁共振2台。《报告表》所提出的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实施和环保管理的依据。 二、你院必须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环保措施,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墙体进行整改。各加速器房应设置门机联锁等安全措施,各射线机分别设置灯光警示信号系统、辐射警示标志和中文说明。 三、核磁共振机房采用铜板进行六面整体封闭,以屏蔽射频电磁场,确保核磁共振机房运行后对周围的辐射环境影响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门口设置灯光警示信号系统、辐射警示标志和中文说明,防止对带有心脏起搏器或体内植有磁性物质的人员受到不利影响。 四、加强放射性药品管理,明确专人管理,严格出入登记,同时加强对核医学病人的科学管理,确保放射性药品安全。做好放射性废物、废水的处置工作,放射性废水达到排放要求后方可排放,放射性废物规范存放,规范处置。 五、医院须加强辐射环境管理,做好辐射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成立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制定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方案。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 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必须向我局提交辐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请宁波市环保局加强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许可有效期限:5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3-08-19-2013/9/2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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