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3-06-09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浙江大学原子核农业科学研究所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大学原子核农业科学研究所

建设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凯旋路268号

公示期限:2013年6月9日至2013年6月26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环评批文:

浙环辐[2012]78

    一、根据《报告表》、省环保局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以及杭州市和江干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原则同意你在杭州市凯旋路268号华家池校区种子楼内开展乙级非密封放射性实验室项目;其中3H年最大用量7.4×109Bq7Be年最大用量7.4×108Bq14C年最大用量7.4×109Bq22Na年最大用量1.85×109Bq32P年最大用量1.85×1010Bq33P年最大用量3.7×109Bq35S年最大用量3.7×109Bq36Cl年最大用量3.7×108Bq40K年最大用量3.7×108Bq45Ca年最大用量3.7×109Bq51Cr年最大用量3.7×109Bq59Fe年最大用量1.85×109Bq60Co年最大用量1.85×109Bq65Zn年最大用量1.85×109Bq74As年最大用量1.85×109Bq86Rb年最大用量1.85×109Bq88Y年最大用量1.85×109Bq89Sr年最大用量1.85×109Bq90Sr年最大用量1.85×109Bq95Zr年最大用量1.85×109Bq109Cd年最大用量1.85×109Bq125I年最大用量3.7×109Bq134Cs年最大用量1.85×109Bq137Cs年最大用量1.85×109Bq141Ce年最大用量1.85×109Bq。并使用密封源,其中14C放射源12枚最大活度为3.7×104Bq60Co放射源4枚最大活度为3.7×104Bq63Ni放射源2枚最大活度为7.4×104Bq90Sr放射源1枚最大活度为3.7×104Bq137Cs放射源2枚最大活度为7.4×104Bq133Ba放射源2枚最大活度为7.4×105Bq152Eu放射源2枚最大活度为7.4×105Bq。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对策和建议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你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辐射工作场所设置工作指示灯、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告说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使用管理,确保放射性物质使用安全。

(二)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处理放射性废液及放射性固体废物。在其报废处理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生产厂家或有资质的收贮单位对其进行收贮。

(三)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完善各项辐射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监测计划。制定和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方案,严防辐射事故发生。

(四)加强台账资料管理,有关放射性物质的各种文件、说明、监测检查等都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并长期保存。

(五)辐射工作人员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复训。加强个人计量和健康管理,配备个人计量仪、定期体检,并建立个人计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项目新建后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四、项目建设须严格保证工程质量,并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必须向省环保厅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请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会同江干区环境保护局督促该单位做好辐射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3/6/92013/6/26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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