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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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浙江医院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医院 建设地点: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12号 公示期限:2013年5月31日至2013年6月17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 杭环辐评批[2012]0077号 一、根据环评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审意见,原则同意你单位该项目(更新1台DSA和2台普通X光机,新增4台普通X光机,新增1台核磁共振仪)在浙江医院环评指定位置建设实施。 二、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及标准进行运行管理,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等标准中的防护要求,并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种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环境管理要求。明确辐射防护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事故应急制度和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等。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监测计划,并有详细的检修登记、监测记录。 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机房外设置工作指示灯,划定辐射安全警戒线,规章制度上墙。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与考核,提高辐射环境保护和自我防护意识。 四、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射线装置的使用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处置射线装置,机房应落实防火、防盗、防泄露等安全措施,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 五、使用射线装置应当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从事相关使用活动。 六、每年对射线装置机房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对辐射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并建立相关档案。年度评估报告定期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新建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必须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八、请西湖风景名胜区环保局加强对该项目的辐射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许可有效期限:5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3/5/31-2013/6/17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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