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申报书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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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建设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城站街道解放路88号 公示期限:2013年4月19日至2013年5月3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Ⅴ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环评批文: 杭上环辐批[2013]01号 一、根据环评结论,原则同意你单位该项目在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88号环评指定位置建设、实施,项目含1桶68GePET校准源和2根68Ge线源。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及标准进行运行管理,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标准中的防护要求,并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提出的各种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环境管理要求。明确辐射防护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事故应急制度和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等。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监测计划,并有详细的检修登记、监测记录。 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配备辐射防护用品。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与考核,提高辐射环境保护和自我防护意识。 四、工作场所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机房外设置工作指示灯,划定辐射安全警戒线,规章制度上墙。 五、建立完善的放射源贮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加强管理,防止放射源丢失、储源场所张贴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露”的安全措施。对于放射源的短途运输,医院必须委托专业单位进行,严禁携带放射源乘坐市内公交汽车、电车等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后必须检查货账是否相符,容器外观是否完整等。 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周围环境辐射监测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并建立监测技术档案。年度评估报告定期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七、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从事相关使用活动。 八、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新建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必须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许可有效期限:5年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3-04-19-2013-05-03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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