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兰溪市海天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3-03-13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兰溪市海天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兰溪市海天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浙江兰溪市马涧镇工业园A区

公示期限:2013年3月13日至2013年3月26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

浙环辐【2007

200

    一、同意你公司在兰溪市马涧镇工业园的厂区内新建1X射线探伤室,并在探伤室内配置2X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250kV,最大管电流5mA,周、定向各1台)。

二、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02)和《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进行施工。

2、成立辐射防护管理机构,明确各成员职责;制订各项具体可行的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每年对探伤室周围进行辐射剂量监测,结果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检修和使用情况有详细的记录。制订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当地环保局和我局备案。

3、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试运行期间从事探伤作业,必须仔细检查装置的性能、门机联锁装置的有效性、警告标志的状态、探伤室内人员等情况,确保射线装置使用安全。

4、做好人员安全防护和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持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上岗,佩戴个人剂量计,对操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辐射防护知识、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与考核,提高辐射环境管理水平和自我防护意识。

5、探伤机不得移出探伤室外工作。X射线探伤工作产生的废显影、定影液和胶片,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理。

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必须向我局提交辐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验收合格,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请金华市环保局和兰溪市环保局负责对该项目辐射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许可有效期限:5年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3/3/13-2013-03-26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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