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3-12-30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德清县雷甸镇德清临杭工业区经一路

公示期限: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14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

湖环辐管[2013]18

    一、同意你企业在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临杭工业区经一路公司内新建1X射线探伤室,配备X射线探伤机2台(XXH-3505周向机、XXQ-2505定向机各1台),所有探伤机仅限室内探伤。报告表所提出的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的辐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

二、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探伤室施工严格按照设计资料进行,确保项目运行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能符合辐射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辐射和防护安全保卫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

四、探伤工作只限于探伤室内,不得作任何形式的现场探伤。

五、探伤室须按要求安装门-机联锁安全装置及工作警示灯,并保证其有效性。

六、企业应配备相应辐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制定监测方案,对操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定期做好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年底向相关环保部门上报备案并做好每年年底的辐射安全单位评估报告工作。

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新建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辐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八、企业需按有关要求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九、请德清县环保局加强对该项目的辐射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3/12/302014/1/14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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