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青风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使用Ⅱ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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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浙江青风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青风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通济街62号 公示期限:2013年12月17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 丽环辐[2013]1号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内容较为全面,重点突出,评价标准和评价范围确定合理,基本符合环评报告编制规范。报告表中所提出的辐射环境安全防护建议和措施,可作为该项目辐射环境保护设计和管理的依据。同意该项目环评报告表专家评审意见及丽水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同意该项目在丽水南城丽景园新厂区内实施,详细位置见项目地理位置图和项目平面示意图。 二、浙江青风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X射线室内探伤建设项目,建设1间X射线探伤室,配备1台X射线探伤机(Ⅱ类射线装置)。 三、必须严格执行辐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对策,切实落实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成立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并明确职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事故应急制度和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切实有效落实各项辐射管理工作和监测计划,建立详细的检修、监测记录等制度。 2、必须做好辐射环境安全防护工作,辐射环境必须达到《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所规定的标准,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带个人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操作人员照射年平均有效剂量≤5mSv、公众照射年有效剂量≤0.25mSv)。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划定辐射安全警戒线。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培训与考核,提高辐射环境保护和自我防护意识。 3、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正确使用X射线探伤机,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确保正常运行。在探伤工作室周围 四、该项目实施完成后,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和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以上批复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措施,必须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切实加以落实。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必须经我局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许可有效期限:5年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3/12/17-2013/12/31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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