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生态省建设工作简报第56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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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期(总第546期) 浙江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13年11月26日
编者按:2013年11月15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发〔2013〕36号)。现将全文刊发如下,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 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
2003年以来,我省持续推进生态省建设,先后开展三轮“811”生态环保行动,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全省水质总体稳定向好。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主要水系的部分河段水环境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平原河网和近岸海域污染严重,一些城乡河道存在脏乱差现象,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环境治理,全面改善水环境,加快推进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以建设生态浙江、美丽浙江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按照安全饮水、科学调水、有效节水、治理污水的要求,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协作、陆海联动,坚持依法治水、科学治水、全民治水,全面实施“河长制”,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动员全社会参与水环境治理,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安全,以治水为突破口推进转型升级,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经过5年努力,全省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地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垃圾河、黑臭河全面消除,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到2017年,全省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比2012年提高5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其中平原河网劣Ⅴ类水质断面减少30%;八大流域跨市、县(市、区)交接断面消除劣Ⅴ类水质,全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提高5个百分点。 二、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全面提升环境标准和监管水平 (三)严格环境准入。按照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进一步细化环境准入要求,严格环境准入标准。严守生态红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敏感区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高耗能、重污染产业的发展,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污染减排绩效挂钩制度,实行“以新带老”、“增产减污”和“区域削减替代”的总量平衡政策和替代削减标准。建设项目不符合排污总量削减、替代比例或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四)严格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适时提高重点流域环保标准。根据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状况,确定污染控制重点地区,分流域、分行业制订和实施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特别排放限值。严格落实太湖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钱塘江流域、其他六大流域、全省所有地区分别于2014年底前、2015年底前、2016年底前,全面实施制浆造纸、电镀、羽绒、合成革与人造革、发酵类制药、化学合成类制药、提取类制药、中药类制药、生物工程类制药、混装制剂类制药、杂环类农药等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坚持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进一步加大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建立健全严格高效的环境监管体系和执法网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综合运用经济处罚、挂牌督办、区域限批、限期治理、行政约谈等手段,从严从重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创新行政监管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注重环境信访与执法联动,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建立健全舆情监控和应对机制。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及监督制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深化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完善环保非诉案件执行机制,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建立健全环境司法检验鉴定和环境损害评估机制。依照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切实加大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刑事手段,遏制环境违法行为高发现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环境监控能力,推进污染源在线设施强制检定和数据超标依法处罚工作。推进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到2017年,90%以上的省控重点污染源建成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河道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地表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加强河道水质监控。 三、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环境治理能力 (六)着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效率。继续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积极推进雨污分流,全面封堵违法排污口,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负荷水平。到2015年,设区城市、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2%、88%,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17年,设区城市、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90%,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0%。坚持“一厂一策”,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到2015年,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一级A标准,其他流域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B标准;到2017年,所有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加强重点行业取水定额管理,提高工业企业用水效率,到2017年,印染企业重复用水率达到40%以上,其中非棉项目重复用水率达到55%以上,造纸企业综合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以上。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积极推行第三方运营模式,提高污水处理厂专业化管理水平。加强进出水监管,有效提高污水处理厂纳管达标率和出水达标率。 (七)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深入开展“美丽乡村”、“四边三化”、“三改一拆”、“双清”行动,积极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因地制宜选择适用的生活污水治理模式,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效率。邻近城镇、条件适合的村庄,要积极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具备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条件的村庄,要因村制宜建设村域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或采取联户式、分户式处理生活污水,到2017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户受益率达到60%以上。加强对河道、池塘、沟渠周边及水面垃圾的清理,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有效途径,全面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八)切实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建立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实现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管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推进企业危险废物和污泥无害化处置。建成一批危险废物填埋场,改扩建一批焚烧处置设施。到2017年,危险废物年处置能力新增25万吨,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0%以上。以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制革、印染、造纸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合理布局、加快建设污泥集中处置设施,到2017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 四、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九)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严格执行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标准,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要求,坚持以治促调、有保有压、腾笼换鸟,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加快实现行业结构合理化、区域布局集聚化、企业生产清洁化、环保管理规范化、执法监管常态化。大力推进铅蓄电池、电镀、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重污染行业整治,到2015年,全面完成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任务。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加大区域内其他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力度。同时,开展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的专项整治。 (十)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指导目录、《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适时修订发布《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各地要在国家、省定标准基础上,制订行业范围更宽、要求更严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标准,坚决关闭能耗高、污染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节约和环保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相对落后的生产能力。 (十一)完善产业转型升级倒逼机制。坚持标准先行、执法跟进、问责到位,切实加强对重污染企业的监管,不断巩固深化整治成果,严防污染反弹。对废水超过纳管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治理;对废水没有达标、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也没有接入排污管网的企业,一律关停;对违法排污、严重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按最高限额进行处罚;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一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纳税工业企业吨排污权指标为主要评价标准,综合考虑用地、用电、用水、能耗等因素,对重污染行业产业转型升级进行量化考核、综合排序和分行业排序,对排名靠后的企业依法实施综合整治措施,倒逼转型升级。 五、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十二)着力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鼓励施用有机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到2017年,商品有机肥施用量比2012年增加30%以上,化肥施用量逐年下降。大力推广运用病虫害绿色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引导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切实降低农药对土壤和水环境的影响,到2017年,化学农药使用量比2012年减少10%以上。健全化肥、农药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体系。 (十三)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减排。调整优化畜牧业布局,大力发展农牧紧密结合的生态畜牧业,实行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以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加快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加强养殖密集区污染防治,鼓励和引导养殖专业户适度集约化经营,推行养殖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结合“三改一拆”,依法限期拆除“低、小、散、乱”养殖场(棚)。到2015年,全省生猪饲养量减少400万头,其中嘉兴市、衢州市分别调减生猪饲养量45%和15%。 (十四)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坚持生态优先,加快现代生态渔业建设,着力构建环境友好型的水产养殖业。按照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水体功能和水体承载能力,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确定合理的养殖种类、容量和方式,严格控制水库、湖泊和滩涂养殖规模。开展山塘水库生态循环养殖和土著鱼类资源增殖与养护,恢复生物多样性。开展水产养殖集中区域水环境检测工作。深化水产养殖水污染治理,全面开展渔业养殖园区和特种水产养殖场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大力推广配合饲料养殖,全面整治投喂冰冻海水小杂鱼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方式。到2017年,普及推广稻鱼共生、稻鱼轮作等生态养殖面积50万亩,开展水产养殖废水治理的规模水产养殖场面积达到50万亩,山塘水库洁水渔业面积达到100万亩。 六、扎实推进河道综合整治,加大水生态修复力度 (十五)实施河道综合整治。继续深入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和中小河流治理,加大河湖水系连通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开展河道生态示范工程建设,加强平原淤积河道清淤工作,建立河道淤积情况监测和清淤长效机制。按照引得进、流得动、排得出的要求,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构建良好的水生态系统。到2017年,新增河道整治8000公里,治理中小河流1000公里,其中列入国家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试点规划的21个县(市、区)、200个乡镇、2600个村的农村河道整治全面完成,平原河网全面清淤一遍,农村区域水环境显著改善。以浦阳江水环境综合治理为示范,加快推进金华江、东阳江、鳌江、运河等主要污染河段的污染整治。全面清除河道内堆积的废弃物,恢复河道功能。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全面取缔非法采砂行为,修订县(市、区)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对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重要水生态功能的河道全部实行禁采。建立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机制,到2014年底,全省河道保洁基本实现全覆盖。 (十六)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强化水资源和水域保护,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3条红线,构建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2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0年平均每年下降5.4%,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以上。积极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化市、县(市、区)创建活动,到2015年,全省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基本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 (十七)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加快取缔各类挂桨机船舶,所有机动船舶要按有关标准配备污染防治设备。港口和码头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按有关规范配置船舶含油污水、垃圾的接收存储设施,建立健全含油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理机制,做到含油污水、垃圾严格按照规定实施接收处理。大力整治建筑行业泥浆运输,禁止泥浆排入河道。 (十八)加强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坚持陆海统筹,加强近岸海域污染综合防治,从源头上有效控制陆源污染排放,强化海域污染监控和港口污染治理,有效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全面加强杭州湾、乐清湾等重要海湾的污染治理。加快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工程,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切实提升海洋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滩涂资源,切实加强滩涂围垦区水环境保护。 (十九)加强湖泊和湿地生态保护。开展重点湖库生物资源调查和生态环境安全评估,按照“一湖一策”的要求,制订实施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系统修复规划。积极争取水质良好湖库国家试点政策,大力推进重点湖库的生态环境保护。主要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重要湖库的入湖库河口要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处理系统,降低入湖库氮磷总量。湖滨带全面开展生态修复。积极推进水环境生物修复保护,在江河湖库开展水生生物的增殖放流,提高水体自身净化调节功能。贯彻实施《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加强对滨海、河流、湖泊、溪源、高山湿地等重要湿地的保护,遏制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加大水系源头的湿地保护和生态公益林抚育力度,加强溪源湿地和高山沼泽湿地的保护和植被恢复。 七、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二十)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一切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地区的开发活动,杜绝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网箱养殖、渔业养殖、农家乐等活动,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十一)全面推进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严格排查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整治。全面推进饮用水水源集雨区范围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积极引导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农民下山脱贫或生态移民。深入开展污染防治,积极开展水源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快推进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创建,到2015年,全省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面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创建工作。 (二十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警。完善饮用水水源预警监测自动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形成全天候实时监测的水环境质量监控体系。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饮用水水源上游及周边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配备应急物资。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加强对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强化跨区域跨部门联合预警,建立联动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全面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应急保障和处置能力。 八、全面实施“河长制”,强化水环境治理工作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水环境治理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抓紧制订本地区水环境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要积极支持、监督水环境治理工作。各级宣传、农办、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工商、海洋与渔业、旅游、物价、海事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 (二十四)全面实施“河长制”。依据河道分级情况,建立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河长体系,到2013年底,实现“河长制”全覆盖。其中,钱塘江、瓯江、曹娥江、苕溪、飞云江、运河等跨设区市的水系,由省领导担任河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联系,有关市、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各级河长负责牵头推进所包干河道水系水环境治理的重点工作,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各级河长的名单要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河长制”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严格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生态建设工作年度考核,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五)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水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章,加大依法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基层环境执法监管力量,积极开展乡镇综合执法试点。强化水环境治理的区域、流域协作机制,充分调动上下游和相关地区共同保护水环境的积极性。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全面实施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和产业转型升级排污总量控制激励制度,促进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依法足额征收水资源费,鼓励企业开展中水回用。对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水价。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机制。建立问责和奖惩机制,严格督查考核,全面落实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积极推进水环境治理产业化、市场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投资污水、垃圾、污泥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二十六)强化要素保障。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按照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水环境治理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力度,持续加大省级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加强对各类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整合,引导资金投入向水环境治理倾斜。强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领域的科研攻关,重点抓好农村污水治理、饮用水安全保障、面源污染控制、湖库富营养化控制、生态修复等方面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加快培育一批环保特色产业基地,为水环境治理提供产业支撑。 (二十七)动员全民参与。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广泛持久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先进典型的总结和推广,形成推进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治污染,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培育发展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开展环境公益服务、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投身水环境治理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水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
附件:浙江省“河长制”实施方案
附件
浙江省“河长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水环境治理责任,特制定浙江省“河长制”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管理责任、严格管理考核的要求,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2013年底前,全省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河道实现“河长制”全覆盖。到2015年,全面完成清洁水源行动,全省各级主要河道基本解决河道垃圾和黑臭问题,河道环境面貌显著改观,打造一批“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河道,全省八大流域全面实现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目标。到2017年,全省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地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基本达标,垃圾河、黑臭河全面消除,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职责分工 (一)组织协调机构。“河长制”实施工作由浙江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推进。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协调,成立省“河长制”办公室,与省生态办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办主任兼任,省水利厅为办公室副主任单位,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浙江海事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拟订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长制”实施工作。 (二)河长的设置及职责。 1.河长的设置。根据河道的性质分别确定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河长。全省跨设区市的6条水系干流河段,分别由省领导担任河长,省直相关部门为联系部门,流域所经市、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市、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河道的河长,同时明确联系部门和责任主体。县(市、区)在确定乡(镇)级河长的同时,也可根据河道实际,确定村级河长或河道管理专职协管员。 河长名单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河岸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河长名单要报上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2.河长的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包干河道水质和污染源现状调查、制订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推动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的目标任务。 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实施跨设区市水系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是河道水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河长具体承担包干河道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组织实施水环境治理工作方案,推进河道整治和保洁、截污纳管、生态修复、水质改善等水环境治理工作。每个河长确定一个联系部门,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各地要进一步明确乡(镇)级河长的职责。 (三)省直有关部门职责。 省生态办(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实施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负责组织跨设区市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的实施、工业污染源执法监管和水质监测,牵头组织实施河道监控信息系统建设。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监督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河道整治和保洁工作,依法查处河道非法采砂等涉河违规行为,配合实施河道监控信息系统建设,负责监控点位的确定。 省农办负责指导、监督美丽乡村建设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指导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推进省级重点项目实施,以及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 省经信委负责完善落后生产能力淘汰目录、健全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推进工业园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绿色企业创建。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加强涉嫌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 省财政厅负责河道水环境治理的资金支持和管理,协调落实“河长制”省级相关资金政策,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由建设系统管理的水域环境治理工作和城镇污水、垃圾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监督航道整治、疏浚和水上运输船舶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监督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 省林业厅负责指导、监督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水土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河道沿岸的绿化造林和湿地修复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卫生改厕和饮用水卫生监测。 省工商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地查处和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监督海洋污染治理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违规渔业行为。 省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督A级旅游景区内河道洁化、绿化和美化工作。 浙江海事局负责指导、监督宁波、温州、舟山、台州等市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 省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河长制”实施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当地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三、考核管理 “河长制”实施工作实行分级考核。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各设区市“河长制”实施工作的考核管理,考核工作从2014年开始。考核采用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纳入生态省建设工作年度考核,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并设置附加分,考核结果分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群众满意度以省统计部门调查结果为依据,达不到全省平均水平的不能评定为优秀。 具体考核内容包括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染治理、河道整治、政策保障与长效管理、水环境质量等5项,对工作有创新、治理成效突出的设区市给予附加分。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18分):城市污水处理率(3分);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密度(3分);建制镇污水处理率(3分);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标任务(3分);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3分);万元工业增加值工业用水量(3分)。 污染治理(18分):完成年度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4分);完成重污染行业整治年度目标任务(5分);完成落后生产能力年度淘汰任务(4分);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1分);完成稻田养鱼、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水污染治理年度任务(2分);畜禽禁养区全面实现禁养,重点区域完成畜禽养殖总量年度削减目标(2分)。 河道整治(18分):完成河道整治年度计划(5分);河道保洁覆盖率(4分);河道内无违章建筑物、构筑物(3分);河道内无非法采砂(2分);河道清洁、河岸整洁、无河道垃圾堆积漂浮现象(4分)。 政策保障与长效管理(10分):分解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河长制”全覆盖(2分);落实年度水环境治理专项资金(2分);建立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制度(2分);污染源和环境质量在线自动监控联网率和有效数据获取率(2分);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环境信用体系(2分)。 水环境质量(36分):水质达标率(20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16分)。 附加分(限10分):对工作有创新、治理成效突出的,可适当给予附加分。 评分细则由省“河长制”办公室另行制订。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考核细则。
送:环境保护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有关领导。 发: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 区)党委、政府、生态办。
联系电话:0571-28869165 传真:28869015 E-mail:lixl @zjepb.gov.cn 本期共印: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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