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山核电有限公司放射源应用项目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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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浙江省海盐县秦山镇 公示期限:2013年1月8日至2013年1月21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 盐环建【2012】161号 一、你公司填报的《秦山核电有限公司放射源应用项目(扩建)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全面,重点突出,保护目标明确,采用标准准确,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要求,可作为该项目设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拟新增13枚Ⅴ类放射源(密封源)。 三、该项目放射源是放射性仪表的刻度、标定与检验,为了满足自动控制生产而设立的,符合辐射防护的“实践正当性”原则,同意该项目的建设。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污染防治管理对策及措施,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放射性工作人员放射性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放射性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环境保护和自我防护意识。 2、完善辐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放射源的专人管理制度。 3、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定期检查和监测放射源的使用情况,加强运行管理,防止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操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仪,建立自行检查记录及个人剂量吸收档案。 4、工作场所及放射源表面必须按要求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及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划出警示线。 5、必须建立储源室,内配保险柜,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6、废源必须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并报我局备案。 五、以上意见及环境影响登记表中的污染防治措施,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予以落实,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报我局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许可有效期限:5年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3/1/8-2013-01-21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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