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人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的公示 | ||||||||
|
||||||||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浙江省人民医院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省人民医院 建设地点:杭州市上塘路158号 公示期限:2013年1月31日至2013年2月18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Ⅰ类、Ⅱ类、Ⅴ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环评批文: 浙环辐【2012 】72号一、根据《报告表》、省环保局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浙环评【2012】248号)、专家评审意见以及杭州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同意你院在环评指定位置(杭州市上塘路158号)浙江省人民医院内增加DSA、骨密度仪、16排CT、口腔CT各一台,将总院内现有伽马刀装置,迁至2号楼地下二楼使用,另在望江山院内增加骨密度仪一台。报告表提出的对策和建议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辐射工作场所设置工作指示灯、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告说明。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管理,落实单独的贮存场所,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射线泄露的安全措施,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安全。 (二)废旧放射源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委托生产厂家或有资质的收贮单位对其进行收贮。 (三)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监测计划。 (四)制定和落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严防辐射事故发生。 (五)加强台账资料管理,有关辐射装置的各种文件、说明、监测检查等都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并长期保存。 (六)辐射工作人员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复训。加强个人剂量和健康管理,配备个人剂量仪、定期体检,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项目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换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四、项目建设须严格保证工程质量,并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必须向省环保厅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请杭州市环保局负责督促该医院做好辐射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许可有效期限:5年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3/1/31-2013-02-18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1/31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