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警浙江省总队杭州医伽玛刀及射线装置项目(迁扩建)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2-09-12 00:00 浏览次数: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武警浙江省总队杭州医院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武警浙江省总队杭州医院

建设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6号

公示期限:2012年9月12日至2012年9月25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Ⅰ类、Ⅲ类、Ⅴ类放射源,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乙级工作场所

环评批文:

浙环辐〔201238

一、根据《报告表》、省环保局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浙环评〔2012170号)、专家评审意见以及杭州市和高新区环保分局的初审意见,同意你院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6号的医院内开展头部伽玛刀及射线装置项目(迁扩建)。在该项目中包括新增一台头部伽玛刀(玛西普SRRS型)包含二十五枚60Co(总活度为2.405×1014 Bq);搬迁两台DR(住院四楼DR搬迁至2号机房,2号机房DR搬迁至体检中心),更换一台胃肠机,新增一台C臂机和一台骨密度仪;根据PET/CT同位素显像项目校正要求共需配备三枚68GE放射源(其中两根棒源(2×4.625×10Bq),一个桶源 (7.4×10Bq))。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对策和建议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你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辐射工作场所设置工作指示灯、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告说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使用管理,确保放射性物质使用安全。

(二)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处理放射性废液及放射性固体废物。在其报废处理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生产厂家或有资质的收贮单位对其进行收贮。

(三)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完善各项辐射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监测计划。

(四)制定和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方案,严防辐射事故发生。

(五)加强台账资料管理,有关放射性物质的各种文件、说明、监测检查等都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并长期保存。

(六)辐射工作人员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复训。加强个人计量和健康管理,配备个人计量仪、定期体检,并建立个人计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项目新建后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四、项目建设须严格保证工程质量,并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必须向省环保厅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请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会同高新区环境保护分局督促该单位做好辐射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2-9-122012-09-25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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