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的公示 | ||||||||
|
||||||||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建设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小营街道庆春路79号 公示期限:2012年8月16日至2012年8月29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I、Ⅲ、V类放射源、II类、III类射线装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环评批文: 杭环辐评批[2011] 0075号 一、根据环评结论和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初审意见,原则同意你单位该更新、扩建项目(含1台Sensation open 型CT机、1台Biograph16型CT、1台DigitalDiagn型DR机、1台Dornier Compact Delta型碎石机、4台MUX10J型岛津床边机、1台Polymobil型西门子床边机、2台飞利浦BVLIBRA型C臂机、1台SIEMOBIL-2000型移动X光机;放射性活度为3.7×108Bq,68Ge源3枚、放射性活度为5.55×108Bq,68Ge源3枚、放射性活度为1.85×108Bq,68Ge源3枚;年使用量小于7000粒125I粒源)在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79号环评指定位置建设。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及标准进行运行管理,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标准中的防护要求,并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提出的各种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环境管理要求。明确辐射防护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事故应急制度和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等。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监测计划,并有详细的检修登记、监测记录和出入源登记。严格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域,并进行管理。 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机房外设置工作指示灯,划定辐射安全警戒线,规章制度上墙。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与考核,提高辐射环境保护和自我防护意识。 四、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放射源的使用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处置放射源,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建立独立的贮源库,落实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和双人双锁监管措施,废放射源应及时由供货单位回收或送有资质单位收贮。 五、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射线装置的使用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处置射线装置,机房应落实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措施,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 六、建立独立的放射性药品贮存室,并落实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和双人双锁监管措施,废放射性药品应及时由供货单位回收或有资质单位收贮。放射性固体废物如一次性注射器、吸水纸等需经过十个半衰期,接近本底水平后再分类处理。 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机房周围环境进行辐射检测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并建立监测技术档案。年度评估报告定期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八、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当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从事相关使用活动。 九、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扩建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必须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十、请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加强对该项目的辐射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许可有效期限:5年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2-8-16-2012-08-29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2-8-16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