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宁康华医院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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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海宁康华医院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海宁康华医院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海宁市城南大道2299号 公示期限:2012年6月11日至2012年6月22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2类、3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 嘉环辐[2011]7号 一、同意你院现有的7台Ⅲ类射线装置(CT机、X光摄片机、胸透机、牙片机、检查车X光机、C臂机、床边机各1台)和1台核磁共振投入使用;并同意你院新增1台DSA(125KV/800MA)和1台DR(125KV/500MA),建设地点位于海宁市城南大道。 二、原则同意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基本评价结论,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可作为项目辐射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你单位应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明确职责。 2、建立和完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保卫制度。包括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登记制度、自行检查与年度评估制度、培训体检及保健制度、变更与注销制度等,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 3、落实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机房屏蔽防护能力必须满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180-2006)的要求,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灯光警示标志,并设置必要的门机连锁的防护装置。 4、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辐射环境保护和自我防护意识。 5、加强个人剂量和健康管理。配备个人剂量仪,定期体检,并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加强档案管理,按照环保部18号令和省、市环保部门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分类档案,并长期保存。 本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扩建项目在投入试运行三个月后,必须向我局提交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许可有效期限:5年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2-06-11-2012-06-22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2-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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