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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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 建设地点:宁波市北仑区华山路666号 公示期限: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9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 仑环辐【2012】32号 一、原则上同意你医院在原IDR700型C臂机、FH-Z1型X线拍片机、PX-100CLK型移动X线机、Excite System核磁共振仪、OEC-9800型DSA、DHF-105CX型C臂机、Brilliance CT(16Slice)型16排螺旋机、DGW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落实以下环保对策措施: 1.认真落实登记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辐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的有关要求,机房和机房内部的布局要合理设计,机房面积和屏蔽厚度应符合《医用X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要求,确保项目运行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能符合辐射环境保护的要求。 2.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必须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并实施各项射线装置管理规章制度。放射机房门外要有辐射指示灯和电离辐射标志,并每天进行工况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 3.加强健康管理。从事放射性诊疗的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定期进行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定期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4、落实质量控制措施。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检测计划,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员。 三、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许可有效期限:5年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2-12-26-2013/1/9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2-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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