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DSA及医用直线加速器等射线装置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2-11-05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浙江衢化医院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衢化医院

建设地点:浙江省衢州市巨化文昌路62号

公示期限:2012年11月5日至2012年11月16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Ⅰ类放射源,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

衢环辐[2012]3号

一、根据环境影响表、专家评审意见及公示的情况,同意你单位淘汰原有DSA(100mA/150kv)、摄影机(200mA/150kv)、移动床边机(50mA/80kv)各一台,更新DSA(800-1000mA/150kv)、DR(850mA/150kv)、移动摄影机(100mA/100kv)、遥控透视机(200mA/100kv)及数字全景机(100mA/100kv)各一台,以上更新设备均已购置并投入使用;同时计划新增医用直线加速器1台(10MeV)。DSA及医用直线加速器等射线装置具体配置位置见图6-1。

二、根据《报告表》你单位已更新的各射线装置机房现场监测结果和符合性份分析,其防护能力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的要求。现有射线装置机房均设置有工作指示灯,机房门外张贴了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其中文警示说明。医院已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张贴于工作现场处。医院配备的辐射防护用品已满足医院开展工作的要求。移动式X线机在工作时,须设置铅屏风防护设备,减少不必要的照射。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参加有资质单位组织的辐射安全上岗培训。

三、你单位拟建项目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环境管理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标准对各射线装置机房和加速器机房落实屏蔽措施和门窗及衔接处屏蔽措施,确保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的要求。辐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安全警戒线、警示说明;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

2、按照现行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必须明确开机条件

照射方向,内容需结合辐射防护要求)、监测计划和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张贴上墙。

3、完善辐射防护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健全自行检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制度,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环保厅和我局。

4、制定新进操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和已培训人员复训计划,做到持证上岗。

5、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佩戴个人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职业健康档案。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培训和考核。

6、有关涉及射线装置的各种文件、说明书、使用、监测、检查等必须有完整记录,并长期保存。

7、配备与辐射水平相适应的监测仪器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对加速器机房周围环境进行监测,监测数据每年报我局备案。

四、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应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及时向省环保厅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环评报告及本批文对已更新项目提出的要求,你单位必须在三个月全面落实到位,并向我局申报环保验收。拟建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前,须向我局提出申请。试生产三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才能投入正式运行。

 

许可有效期限:5年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2-11-5-2012-11-16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2-11-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