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2-11-29 00:00 浏览次数: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浙江奥通铝轮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奥通铝轮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浙江省武义县桐琴工业园纬六东路7号奥通公司

公示期限:2012年11月29日至2012年12月12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

金环辐[2012]41号

一、原则同意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所做的《浙江奥通铝轮有限公司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建设项目(已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和武义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并作为该项目辐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设计、建设及辐射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现有的1台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型号为XYD-1510/4)最大管电压150KV,最大管电流10mA,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在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区公司厂区内使用。

三、公司必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对策,建立完善的辐射防护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做好安全防护的监管工作。

四、公司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在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上墙,并加以严格执行。每年年底向环保部门保送辐射工作年度评估报告和监测报告。

五、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个人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加强对操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核,增强守法观念和自我防护意识。

六、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确保门机连锁装置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射线装置的使用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处置射线装置,防止辐射污染事故的发生。

七、加强辐射工作档案管理。有关涉及射线装置的各种文件、说明书、监测报告、检查记录和操作人员剂量及健康情况等都必须归档,并长期保存。

八、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投入试运行三个月内向金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请武义县环保局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2-11-292012-12-12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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