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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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20号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精神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是实现节能减排的基本手段,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基本对象,实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是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的有效保障。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深入贯彻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精神,高度重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指导,规范申报程序,强化服务意识和监管意识,切实做好运营资质申报材料审核、运营项目核实和定期执法检查等工作,杜绝无证和超范围运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使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申报审核工作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为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的运营资质申报单位主动服务,指导做好纸质申报材料的编制和网上系统的申报工作,依法开展对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条件符合情况、实验室或检验场所检测能力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范化运营管理体系证明、现场运营业绩状况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地初步核实。 我厅将根据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的初步核实结果,组织专家重点对运营资质申报单位的人员情况、实验室或检验场所检测条件、现场运营状况等方面进行核查及网上申报系统的审核,对审核通过临时或乙级的资质申报单位在省环保厅门户网上予以公示,对审核通过甲级的资质申报单位将按照程序要求,及时上报环保部,对未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予以告知原因。 三、加强对运营资质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状况实施监督管理,环境监察部门应将运营持证单位及其运营活动纳入执法工作范围,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运营持证单位定期开展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做好各项登记工作。在核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并将违法事实、查处结果等情况报送省环保厅。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监督管理与现场检查情况配合做好对持证单位的年度量化考核工作,并填写好《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登记表》,于每年1月中旬前提出考核建议,将持证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考核建议、工作总结上报设区市环保局,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在每年1月下旬前汇总报省厅。省厅将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公告并上报环保部,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持证单位,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工商登记注册在浙江省领域内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持证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报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在我省领域外有运营项目的本省持证单位,应当同时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年度报告表》报运营项目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同时,在我省区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持证单位,应当在委托运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报运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登记备案。持证单位发生资质变更的,应在资质变更完成后20日内,及时向运营项目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更新备案资料,省外持证单位须同时向浙江省环保厅登记备案。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 5.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登记表 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1月20日 相关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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